【制度】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哪些?

  很多人认为,辩护律师的工作是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但事实上,有时庭前辩护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庭审辩护,部分案件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或者由多罪名变成单一罪名,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专业辩护律师的工作更不容忽视。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间过渡期,是指案件从侦查机关进入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开始介入并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经审查后对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提起公诉等处理意见的刑事诉讼程序。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独立的辩护人诉讼地位。与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权利相比,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了明显的扩充,也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专业的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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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自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专业的辩护律师会对案卷材料进行反复研究,为下一步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阅卷是一项犯罪嫌疑人看不见但却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不仅很耗时,而且需要花费辩护律师很多心血。尽管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对事实一清二楚,但却无法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为自己做有效辩护,也不知道如何用检察官能够接受的逻辑思路说服检察官。

  专业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厘清案情,分析案卷材料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利点与不利点,寻找有利的突破口,制定科学有效的辩护策略,如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有程序性违法行为,搜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侦查机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链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已经超出追诉时效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当事人明明自首到案但却未被认定自首的情况等。

  专业的辩护律师能在这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占得先机,甚至个别案件可能找到无罪的辩护理由,直接促使检察机关做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消化掉,而不必进入后续的一审二审诉讼阶段。

  NO.2

  会见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在深度阅卷后往往较侦查阶段有更深更全面的认知,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会对案件细节问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度沟通,尤其是一些关键证据口供是否真实可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沟通的方面包括向犯罪嫌疑人核实重要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真伪是否知晓个人看法等;与犯罪嫌疑人沟通辩护方案,确认其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自首或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可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刑事赔偿和解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看是否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对于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需要让犯罪嫌疑人回忆侦查人员的提问及回答,核查笔录记载是否准确,有无记录不实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况;核查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告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等具体流程和每个阶段预计的时间,让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的走向有一个预判,将很大程度降低犯罪嫌疑人的焦虑与紧张程度,适度的安抚犯罪嫌疑人,给予其心理支持。

  NO.3

  收集调取重要证据

  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专属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将调取证据线索交给检察机关,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检察机关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如认为侦查机关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有权申请检察机关调取。

  别看辩护律师的这些权利,细节是魔鬼,有时一个细节有可能让一个案件出现天翻地覆的结果。如能在这个阶段发现关键证据,与检察机关及时沟通好,那么可能就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消化掉案件或者是减少审判阶段时庭审争议的焦点,从而开足火力对准更核心的问题,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扭转不利的局面或是与检察官进行诉辩交易。

  NO.4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以及在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后,辩护律师认为确有非法证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详细线索或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在审查起诉,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根据。如若辩护律师的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那么极有可能会促使检察机关做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不起诉等决定,或是在起诉时不移交该部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证据。

  NO.5

  提交法律意见书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通常,专业的辩护律师会在多次深度会见后,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辩护律师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正式律师意见,其内容通常包括基本案情法律事实法律分析律师意见等内容。在错案追究制与终身负责制的大环境下,检察官们越越严谨办案,辩护律师的意见越越多地被检察机关重视采纳。同时,这是一个与检察官沟通的绝佳机会,辩护律师常常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沟通技巧促使案件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发展。

  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认为,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与检察机关关系不大,主要由法决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法案多人少的情况非常严重,刑事审判庭法官很少有充足时间庭前阅卷,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法庭审理听取控检察机关辩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双方的意见,并调查有关重点事实。那么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是不是准确无误,所诉的罪名是否定性准确等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如能和主办的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交换意见,会对后续的庭审活动大有裨益,这也是当前律师界所提倡的有效辩护前置做法。

  一般而言,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能就以下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控诉证据是否真实充分,能否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鉴定意见是否科学,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侦查阶段取证是否合法有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或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辩护意见。

  NO.6

  与检察官约谈

  审判起诉阶段,是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黄金时机。专业的辩护律师如有理据和合理的诉求,检察官也会愿意与其约谈。约见检察官并与其交换意见的方式不一定能让检察官立刻改变观点,做出将案卷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但是有效的沟通能让检察官全面认识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留下好的印象,为下一步争取不起诉从轻量刑意见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目标奠定基础,也可以化解庭审时的火力。

  NO.7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很多人认为一旦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没有办法去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无法申请取保候审。这实际上是一个误解,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关键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NO.8

  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辩护律师可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在完成阅卷会见工作后,专业的辩护律师对案件的情况已经非常了解,也能够以更充分的理由去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予羁押。专业的辩护律师可以判断审查是否出现了人民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的四种情形及十二类人。如果符合要求,律师可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预备犯或者止犯;同犯罪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以上就是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工作的概括性总结,当然,专业的辩护律师能提供的专业服远不止这些,个案有差异,针对同一罪名的不同案件,即便是同一位辩护律师都可能会采取不同的辩护方案,因而辩护律师的深度阅卷团队作业制定辩护方案与犯罪嫌疑人的深度沟通与办案机关的有效交流环环相扣环环重要,不可轻视任意一个环节。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实践经验在成功的辩护必不可少。从时间上考虑,尽早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及时地让专业人士介入案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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